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政策補貼及加急扣除比例
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是什么
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指的是高新企業產生的研究與開發某項目所支付的費用。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是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政策要求
企業要對包括直接研究開發活動和可以計入的間接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進行歸集。
企業要設置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用研究開發費用輔助核算賬目,提供相關憑證及明細表。
成都2021年高新技術企業補貼
1.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
所得稅率由25%減按15%繳納。(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國家 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可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75%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 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攤銷。 制造業企業可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10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 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攤銷。(財稅〔2015〕119號、財稅〔 2018〕99號)
3.政府給予企業研發費投入后補助
對研發投入持續增長的企業,按增長額度的一定比例給予財政資 金后補助支持。(《四川省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后補助實施暫行辦法》川科高〔2020〕21 號)
4.享受地方財政補助
我省企業通過高企認定后,所在地方政府給予企業5-50萬 元不等補助或獎勵。
5.金字招牌
企業取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還能享受更多的優惠政策,如: 申報重大科技項目優先;企業招投標必備條件;企業引進人才落戶政策優惠等。
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要求
研究開發費
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產品收入和技術服務收入之和)的比例分別符合5%、4% 、3%。
研發費用具體內容及注意事項
人員人工:從事研究開發活動人員全年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其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注意:企業人員應為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
直接投入:企業為實施研究開發項目而購買的原材料等相關支出,或者企業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模具、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試置產品的檢驗費等;用于研發活用的一起、設備的維護、調整、檢驗、檢測、維修等費用,包括租入的固定資產費用;(注意:歸集的時點應當是材料領用環節,而非入庫時)。
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包括為執行研究開發活動而購置的儀器和設備以及研究開發項目在用建筑物的折舊費用,包括研發設施改建、改裝、裝修和修理過程中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
設計費:
包括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產品進行的創意設計活動發生的相關費用;
(1)設計制定費: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
(2)其他設計費用:進行工序、技術規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設計等發生的其它費用。
裝備試用調費:主要包括工裝準備過程中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注意:為大規模批量化和商業化生產所進行的常規性工裝準備和工業工程發生的費用不能計入)。
無形資產攤銷:研發軟件、專利權、非專利發明、其他專用技術。
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指企業委托境內其他企業、大學、研究機構、轉制院所、技術專業服務機構和境外機構進行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項目成果為企業擁有,且與企業的主要經營業務緊密相關),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的發生金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注意: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發生額的80%計入研發費用總額)。
其他費用:勘察現場試驗費、研發成功相關費用、圖書資料及翻譯費及其他(注意:此項費用一般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10%)。
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的特殊規定
(1)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發生額的 80%計入研發費用總額;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一般情況下不能作為委托外部研究開發等研發費用;
(2)境外發生的研發費用不超過總額的 40% 限額;
(3)其他費用不超過總研發費用的20%;
(4)研發費用最終“應當”在費用項下列支,在歸集時不應從未結轉費用的成本項中篩選;
企業在研發費用調整中應注意的重點問題
(1)注意與之前向政府部門申報的資料保持一致
按照原國稅函 [2009]203 號文的要求,高新技術企業需要在匯算清繳期間向稅務機關報送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另外,很多高新技術企業需要按季度、月份向各地科技部門或者園區管委會報送高新企業相關數據。在再次認定或者各類檢查中,企業需要重點關注與之前申報數據的一致性,避免出現前后矛盾的情況。
(2)注意研發費用與研發項目、知識產權的關聯性
高新技術企業各要素之間具有很強的邏輯上的關聯性。與知識產權有關的項目,應該在無形資產攤銷項下體現。另外,過于龐大的研發項目可以考慮分拆,但是相關費用不能簡單的平均分攤,應當有合理的分攤依據。
(3)注意跨期研發費用的處理
跨年度的研發項目在核算研發費用時,應密切關注研發費用預算與研發項目驗收報告,以合理分攤各年度的研發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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